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47號、96年度偵字第12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壹佰元紙鈔壹張(編號:AS740572UB)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行使偽造貨幣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96年11月6日以96年度偵字第12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新臺幣100元券紙鈔1張(編號:AS740572UB,原聲請書誤載為AS740572US),經送鑑定後認屬偽造,有中央印製廠民國96年11月1日中印發字第0960005001號鑑定報告1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偽造紙鈔面額新台幣100元1張,依照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