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共同領取寄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羅烈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楊惠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羅炎泉 反訴被告即原告 羅炎源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共同領取寄存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671,709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