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9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735號債權人 吳緻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芷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然依卷內資料,本件債務聲請人自承未約定清償日,且提出之本票,亦未陳明現實提示日,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及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8日及8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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