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瑋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ecombinantHumanGrowthHormone」10瓶及針筒(1M
L)60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瑋伶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Somatropin」藥品成分之「RecombinantHumanGrowthHormone」10瓶及醫療器材針筒(1ML)60PCE,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瑋伶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4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含有Somatropin藥品成分之「RecombinantHumanGrowthHormone」10瓶及針筒(1ML)60支,分屬禁藥及醫療器材,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2紙在卷可參,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在卷。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