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081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原名: 林弘 .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