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增彥選任辯護人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增彥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