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彭范秀蘭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雄 、 古淑君 等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