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53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155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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