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自發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