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聲請人 楊柏勛 (原名: 楊尹琮 )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24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明其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嗣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70萬0,360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7歲(00年生),且近二年均有來自鴻瑋光電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並非無清償債務之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請陳報包括聲請人父母及其配偶張○莉之戶籍謄本,另提出該三人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聲請人配偶張○莉每月薪資所得數額?
五、請始末陳述聲請人擔任鴻瑋光電有限公司股東之經過,並說明聲請人投資之數額?及每年領得之股票、股利數額?
六、陳報聲請人任職於鴻瑋光電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每月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數?並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8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數額?
七、據聲請人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給付總額計算,其每月平均所得分別為2萬3,465元(106年)、1萬3,966元(107年),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3,000元)及扶養支出(1萬元),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
八、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手機通訊費1,000元」、「勞健保費1,00
0元」之繳費單、收據,並將「水、電、瓦斯費」及「勞保費、健保費」等支出項目,個別陳報每個月之花費數額(即勿合併陳報);另「水、電、瓦斯費」等項目,核屬整體家開生活之開銷,應由共同居住之人平均分攤,故若有人與其同住,請依分攤比例陳報支出數額?又若同住之人未分攤開銷,請說明不用分攤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表示扶養父母,每個月分別支付扶養費5,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妹妹、弟弟)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未能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若係因資格不符而未獲核准,請說明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十一、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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