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29號原告全省三被告 蔣安 昱
蔣月玥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 蔣安昱 給付原告216萬元及利息;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撤銷被告間於民國104年7月1日就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1948建號建物(下併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於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蔣月玥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蔣安昱所有,此有原告起訴狀可佐。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1,885,863元,此有財政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5,863元(計算式:216萬元+1,885,863元=4,045,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2,384元外,尚應補繳18,7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張益銘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