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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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敦南包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全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四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