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9月7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7月27日││1│制條例第10│7月││第3548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10月13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8月10日││2│制條例第10│7月│18時15分為警│第794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6月1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9月25日││3│制條例第10│7月││第2221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