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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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恩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51號、108年度執字第1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恩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恩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0日│107年9月12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07號│字第92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號│108年度簡字第4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4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89號│108年度簡字第417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12日│108年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819號(已執畢)│第11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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