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其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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