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陞宏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陞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陞宏前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22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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