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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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20號聲請人 張瑞菊 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張定鄉 關係人 張志勇
張志忠 張瑞櫻 張瑞惠 張瑞芳 張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張定鄉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秀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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