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潤紅蜂蜜香皂禮盒」伍盒,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調查站所移送扣案之「潤紅蜂蜜香皂禮盒」五盒,係持有人即被告甲○○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收受賄賂罪所收受之賄賂,因持有人甲○○已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選偵字第三四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犯收受賄賂罪,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持有人即被告收受賄賂所得之物品,為被告所供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均宣告沒收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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