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譽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譽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譽中前犯槍砲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9264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