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513號聲請人 李明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慶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李明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慶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