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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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 李永金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已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佩珊┌────────────────────────────┐│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8號│├─┬──┬──┬──┬───┬───┬──┬────┬─┤│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 瑞金 │空白│華南│160038│39,500│108│QD204589│││1│工業││商業│198│元│年9│2││││有限││銀行│││月10│││││公司││高雄│││日│││││││博愛││││││││││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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