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838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季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蔡友智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表明請求10%利息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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