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6號原告 池侑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智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