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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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 邱重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如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僅列被繼承人張淑如所遺苗栗縣○○鎮○○段000地號、684地號、1457地號之土地為標的,惟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 張陳秋娥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其遺產除前開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追加其他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院於112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張淑如之應繼分比例,惟原告所呈報者為張淑如之土地持份比例,請原告查報正確之張淑如應繼分比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