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6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淑美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71號)後,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淑美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簡淑美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6年9月4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簡淑美嗣於100年起至101年5月底,擔任 阿斯卡 之歌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之1,下稱阿斯卡之歌公司)之財務人員,負責公司財務會計業務,並掌管阿斯卡之歌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21367帳戶)、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24
007帳戶)及阿斯卡之歌公司前負責人 李佩玲 之華南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3223帳戶),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簡淑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為下列侵占行為,致生損害於阿斯卡之歌公司:
(一)簡淑美自100年7月22日起以附表一所示時間,自業務上保管之阿斯卡之歌公司21367帳戶內,陸續以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其個人帳戶(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簡淑美)之方式,支出共計新臺幣(下同)
976萬9,200元(明細詳附表一)。惟阿斯卡之歌公司有支出發票憑證之支出金額為863萬920元【即給付予五大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大國際公司)及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聚典公司)】(明細詳附表二)。簡淑美就差額113萬8,280元部分無法提出使用單據、發票等憑證以實其說,是認簡淑美就21367號帳戶內金額為113萬8,280元侵占入己。另簡淑美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其業務上保管之阿斯卡之歌公司24007帳戶陸續提領現金計10萬5,000元(明細詳附表三),均無法提出使用單據、發票等憑證,是認簡淑美就24007號帳戶金額105,
000元侵占入己。承上,簡淑美共侵占阿斯卡之歌公司所有21367及24007帳戶存款共計124萬3,280元。
(二)簡淑美自100年3月起以附表四所示時間,自業務上保管之李佩玲所有之3223帳戶陸續提領現金67萬元(明細詳附表四),簡淑美固稱其係將上開經費用於阿斯卡之歌公司出國之公務,並提出阿斯卡之歌公司出國明細表以實其說,惟依該明細表所示出國時間為100年10月12日起至101年6月24日止,與附表四所示(101年5月29日、101年
6月7日、101年6月15日及101年6月18日)提領現金時間相不吻合,難認簡淑美所稱係支應國外活動開銷之用,是認簡淑美侵占如附表四所載之67萬元入己。簡淑美為掩飾上開侵占如附表四所載之67萬元,始於100年11月間,製作阿斯卡之歌公司之100年10月資金報告之電子檔案,其中不實記載自該帳戶轉帳67萬3,404元至24007帳戶(實際係由21367帳戶轉帳67萬3,400元至24007帳戶),並於100年11月8日,以帳號「fegomama」在阿斯卡之歌公司所設立之會員網站上刊登不實之100年10月資金報告電子檔案而供大眾閱讀之。
(三)101年5月間因阿斯卡之歌公司參與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所舉辦之捐款活動, 阮惠萍 代阿斯卡之歌公司墊付人民幣18萬元之捐款,扣除港澳地區所募得4萬3,000元、簡淑美於101年5月25日之人民幣3萬5,000元、6月1日之人民幣3萬元已償付予 阮慧萍 之金額後,阿斯卡之歌公司尚欠阮惠萍人民幣7萬2,000元。惟簡淑美自101年5月29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如附表五所示時間自業務上保管阿斯卡之歌公司24007帳戶陸續轉帳支出計78萬800元(明細詳附表五),用以購買人民幣16萬6,000元,稱其係為償還阮惠萍之上開債務,惟簡淑美始未償付阮惠萍7萬2,000元,是認其將阿斯卡之歌公司應償還阮惠萍人民幣
7萬2000元之款項侵占入己。
二、案經阿斯卡之歌公司訴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簡淑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簡淑美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簡淑美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70頁背面、第72頁背面)。
(二)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前代表人李佩玲、證人即告訴人公司現任代表人 徐文芝 於偵查中之指訴(見241號偵緝字卷第18至20頁、第146至148頁、第209至211頁、第223、22
4頁,371號調偵字卷第25至30頁、第75至81頁、第92至96頁,575號偵字卷第17至18頁),證明被告簡淑美於10
0年起至101年5月底,為從事告訴人公司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款項,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
(三)犯罪事實欄(一)之相關證據及理由:
1、告訴人公司21367帳戶支出明細1份、華南銀行之告訴人公司所有21367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告訴人公司購買CD之明細及統一發票號碼1份、告訴人公司統一發票翻拍照片36張、告訴人公司出貨單影本14張、華南銀行簡淑美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存款及取款憑條6張、交易明細5張、匯出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憑證1份(見3459號他字卷54、55頁,371號調偵卷第69至71頁、第100至113頁,241號偵緝字卷第68頁、第70至82頁、第86至91頁、第179至203頁)附卷,證明被告簡淑美自
100年7月22日起以附表一所示時間,自告訴人公司2136
7帳戶內,陸續以提領現金或轉帳至其個人帳戶之方式,支出共計976萬9,200元(明細詳附表一),且向告訴人公司有提出支出發票憑證之支出金額為863萬920元(明細詳附表二),其就差額113萬8,280元部分無法提出使用單據、發票等憑證以實其說,是認被告簡淑美就21367號帳戶內金額為113萬8,280元侵占入己之事實。
2、另據告訴人公司21367帳戶支出明細、華南銀行之告訴人公司所有21367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見3459號他字卷56頁、241號偵緝字卷第68頁、第111頁、第
116、118頁)附卷以證被告簡淑美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自其業務上保管之告訴人公司24007帳戶陸續提領現金計10萬5,000元(明細詳附表三),均無法提出使用單據、發票等憑證,是認被告簡淑美就24007號帳戶金額105,00
0元侵占入己之事實。
3、承上,足認被告簡淑美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之行為,共侵占告訴人公司所有21367及24007帳戶存款共計124萬3,280元,堪認明確。
(四)犯罪事實欄(二)之相關證據及理由:
1、依華南銀行之證人李佩玲帳戶基本資料表1張、3223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1份、告訴人公司出國活動明細表1份,3223帳戶支出明細表1份(如附表四)、華南銀行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241號偵緝卷第42頁、第44至46頁、第67頁、第162至176頁、第218頁)附卷。經查,本件依被告簡淑美所提出之出國活動明細表所示,其出國之時間為100年10月12日起至101年6月24日止,與附表四所示(101年5月29日、101年6月7日、101年6月15日及101年6月18日)之現金提領時間不吻合,難認此提領現金如被告簡淑美所稱係支應告訴人公司國外活動開銷之用,是認被告簡淑美如犯罪事實欄(二)侵占如附表四所載之67萬元。
2、另據告訴人公司網站100年10月份之「資金報告」資料、21367帳戶及24007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各1份(3459號他字卷第57至59頁、241號偵緝字第90頁、第119頁)附卷,足證被告簡淑美犯罪事實欄(二)之所為,為掩飾侵占行為,竟不實製作告訴人公司之100年10月資金報告之電子檔案,並於100年11月8日於該公司所設立之會員網站上刊登不實之100年10月資金報告電子檔案而行使之。
(五)有關犯罪事實欄(三)之相關證據及理由:證人阮慧萍代墊資金紀錄1份、景緻人民幣找換行匯款收據之翻拍照片
2張、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芒果微基金管理委員會頒發之捐贈證書影本1份、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影本1份、24
007購買人民幣支出明細表(如附表五)、24007帳戶存摺影本2頁53、54、存款及取款憑條8張(見241號偵緝卷55至60頁、62、63,241偵緝字第49、143頁)在卷,可證101年5月間因告訴人公司參與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所舉辦之捐款活動,證人阮惠萍代告訴人公司墊付人民幣18萬元之捐款,扣除港澳地區所募得4萬3,000元、被告簡淑美於101年5月25日之人民幣3萬5,000元、6月1日之人民幣3萬元已償付予證人阮慧萍之金額後,告訴人公司尚欠證人阮惠萍人民幣7萬2,000元。惟被告簡淑美自101年5月29日起至同年6月28日止如附表五所示時間自業務上保管告訴人公司24007帳戶陸續轉帳支出計78萬
800元(明細詳附表五),用以購買人民幣16萬6,000元,稱其係為償還證人阮惠萍之上開債務,惟被告簡淑美終未償付證人阮惠萍7萬2,000元,是如附表四所示之提領金額扣除被告簡淑美已償付予證人阮慧萍之人民幣6萬5,
000元後,就未償付證人阮惠萍之人民幣7萬2,000元,被告簡淑美無法提出使用單據、發票等憑證,是認定被告簡淑美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將人民幣7萬2,000元侵占入己之事實。
(六)另有101年6月25日及101年7月4日錄音光碟之音譯紀錄9頁、被告簡淑美之承諾書(3459號他字卷第11至19頁、第60頁)在卷可稽。
(七)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簡淑美所為本件犯行至堪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係利用其業務上管理之帳戶,侵占其經手之款項入己,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2、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係為掩飾侵占其於100年11月間,製作告訴人阿斯卡之歌公司100年10月資金報告之電子檔案,其中不實記載24007帳戶之收入67萬3,404係轉自2332帳戶,並於100年11月8日以帳號「fegomama」在告訴人公司所設立之會員網站上刊登行使100年10月之資金報告電子檔案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被告於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後復加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之行為應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論處。
3、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自100年3月1日起至101年6月28止如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示,多次侵占業務上持有告訴人公司款項,其犯行係利用其於職務上之同一犯罪機會,各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近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依前開說明,被告之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應屬接續犯,皆為包括的一罪。
4、被告因業務侵占告訴人公司之款項,並於該公司網站上登載不實之資金報告為犯罪掩飾,具有一業務侵占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被告所犯之業務侵占罪及業務上準文書登載不實罪2罪間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二)累犯:被告曾簡淑美於94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6年9月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簡淑美曾有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足徵其素行非佳;其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所收取告訴人阿斯卡之歌公司款項,罔顧職場信賴與倫理,損及所受僱該公司之利益,且侵占相當金額,惟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與告訴人成立民事調解,其內容為:被告願給付告訴人178萬元,給付方式為自105年3月15日起至119年12月15日止,每月為一期,每月15日前各給付1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同全部到期,有本院105年3月11日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8頁),惟據告訴人陳報狀表示,被告就第1期款項未依約於105年3月15日前全數償付,無還款之誠意,惡性非輕,有告訴人所提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75頁),兼衡被告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現任服務業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21367帳戶支出明細(見3459號他字卷54至55頁、241號偵緝字卷86至91頁)┌──┬─────┬────┬──────┬───────────┐│編號│支出日期│支出方式│金額(元)│備註│││(年/月/日)││││├──┼─────┼────┼──────┼───────────┤│1│100/7/22│現金提領│135,000│無│├──┼─────┼────┼──────┼───────────┤│2│100/8/16│現金提領│40,000│無│├──┼─────┼────┼──────┼───────────┤│3│100/8/22│現金提領│10,000│無│├──┼─────┼────┼──────┼───────────┤│4│100/8/29│轉帳支出│37,000│無│├──┼─────┼────┼──────┼───────────┤│5│100/9/2│現金提領│552,000│無│├──┼─────┼────┼──────┼───────────┤│6│100/9/5│轉帳支出│3,680,000│無│├──┼─────┼────┼──────┼───────────┤│7│100/9/8│現金提領│60,720│無│├──┼─────┼────┼──────┼───────────┤│8│100/9/8│現金提領│37,000│無│├──┼─────┼────┼──────┼───────────┤│9│100/9/9│轉帳支出│736,000│無│├──┼─────┼────┼──────┼───────────┤│10│100/9/9│轉帳支出│185,000│無│├──┼─────┼────┼──────┼───────────┤│11│100/9/15│現金提領│36,800│無│├──┼─────┼────┼──────┼───────────┤│12│100/9/15│轉帳支出│555,000│無│├──┼─────┼────┼──────┼───────────┤│13│100/9/16│現金提領│184,000│無│├──┼─────┼────┼──────┼───────────┤│14│100/9/16│轉帳支出│185,000│無│├──┼─────┼────┼──────┼───────────┤│15│100/9/16│轉帳支出│80,000│轉帳80,000元至上開簡淑││││現金提領│20,000│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21頁、交易││││││明細:偵緝字卷75頁)│├──┼─────┼────┼──────┼───────────┤│16│100/9/22│轉帳支出│185,000│無│├──┼─────┼────┼──────┼───────────┤│17│100/9/29│現金提領│184,000│無│├──┼─────┼────┼──────┼───────────┤│18│100/9/29│轉帳支出│111,000│無│├──┼─────┼────┼──────┼───────────┤│19│100/9/30│轉帳支出│147,200│無│├──┼─────┼────┼──────┼───────────┤│20│100/10/5│現金提領│36,800│無│├──┼─────┼────┼──────┼───────────┤│21│100/10/5│現金提領│37,000│無│├──┼─────┼────┼──────┼───────────┤│22│100/10/6│轉帳支出│74,000│無│├──┼─────┼────┼──────┼───────────┤│23│100/10/6│現金提領│36,800│無│├──┼─────┼────┼──────┼───────────┤│24│100/10/6│現金提領│37,000│無│├──┼─────┼────┼──────┼───────────┤│25│100/10/7│轉帳支出│184,000│無│├──┼─────┼────┼──────┼───────────┤│26│100/10/7│現金提領│100,000│無│├──┼─────┼────┼──────┼───────────┤│27│100/10/19│轉帳支出│736,000│無│├──┼─────┼────┼──────┼───────────┤│28│100/10/21│轉帳支出│92,000│無│├──┼─────┼────┼──────┼───────────┤│29│100/10/27│現金提領│37,800│無│├──┼─────┼────┼──────┼───────────┤│30│100/10/28│轉帳支出│73,600│無│├──┼─────┼────┼──────┼───────────┤│31│100/11/4│轉帳支出│36,800│無│├──┼─────┼────┼──────┼───────────┤│32│100/11/4│現金提領│18,400│無│├──┼─────┼────┼──────┼───────────┤│33│100/11/4│現金提領│18,500│無│├──┼─────┼────┼──────┼───────────┤│34│100/11/11│現金提領│18,400│無│├──┼─────┼────┼──────┼───────────┤│35│100/11/17│轉帳支出│36,800│轉帳至上開簡淑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23頁、交易明細:││││││偵緝字卷76頁)│├──┼─────┼────┼──────┼───────────┤│36│100/11/21│轉帳支出│9,900│無││││現金提領│26,800││├──┼─────┼────┼──────┼───────────┤│37│100/11/21│轉帳支出│74,495│結匯供簡淑美個人旅遊之││││││用(匯出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憑證:他字卷24-25頁││││││、取款憑條:││││││他字卷26頁)│├──┼─────┼────┼──────┼───────────┤│38│100/11/22│現金提領│200,000│無│├──┼─────┼────┼──────┼───────────┤│39│100/11/30│轉帳支出│18,400│無│├──┼─────┼────┼──────┼───────────┤│40│100/11/30│轉帳支出│73,600│無│├──┼─────┼────┼──────┼───────────┤│41│100/12/2│轉帳支出│36,800│無│├──┼─────┼────┼──────┼───────────┤│42│100/12/2│轉帳支出│18,400│轉帳至上開簡淑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28頁、交易明細:││││││偵緝字77頁)│├──┼─────┼────┼──────┼───────────┤│43│100/12/8│轉帳支出│36,800│無│├──┼─────┼────┼──────┼───────────┤│44│100/12/8│轉帳支出│450,000│轉帳450,000元至上開簡││││現金提領│15,685│淑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29、30頁││││││、交易明細:偵緝字77頁││││││)│├──┼─────┼────┼──────┼───────────┤│45│100/12/9│轉帳支出│18,400│轉帳至上開簡淑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31頁、交易明細:││││││偵緝字77頁)│├──┼─────┼────┼──────┼───────────┤│46│100/12/16│轉帳支出│36,800│無│├──┼─────┼────┼──────┼───────────┤│47│100/12/16│轉帳支出│18,400│轉帳至上開簡淑美個人帳││││││戶(存款及取款憑條:││││││他字卷32頁、交易明細:││││││偵緝字77頁)│├──┴─────┴────┴──────┼───────────┤│總計:9,769,200│無││減:給付唱片行(詳附表二)8,630,920│││----------│││侵占金額:1,138,280││└────────────────────┴───────────┘附表二:
支出發票明細(見3459號他字卷55頁、371號調偵卷第69至71頁、241號偵緝字卷179至203頁)┌──┬─────┬──────┬───────────┐│編號│發票日期│支出對象│金額(元)│││(年/月/日)│(唱片行)││├──┼─────┼──────┼───────────┤│1│100/8/23│五大國際公司│10,000│├──┼─────┼──────┼───────────┤│2│100/9/1│五大國際公司│26,800│├──┼─────┼──────┼───────────┤│3│100/9/1│重聚典公司│4,020│├──┼─────┼──────┼───────────┤│4│100/9/1│重聚典公司│5,360×15(張)=80,400│├──┼─────┼──────┼───────────┤│5│100/9/1│重聚典公司│3,680,000│├──┼─────┼──────┼───────────┤│6│100/9/1│重聚典公司│552,000│├──┼─────┼──────┼───────────┤│7│100/9/8│重聚典公司│736,000│├──┼─────┼──────┼───────────┤│8│100/9/8│重聚典公司│60,720│├──┼─────┼──────┼───────────┤│9│100/9/15│重聚典公司│73,600│├──┼─────┼──────┼───────────┤│10│100/9/15│重聚典公司│110,400│├──┼─────┼──────┼───────────┤│11│100/9/15│重聚典公司│36,800│├──┼─────┼──────┼───────────┤│12│100/9/19│五大國際公司│185,000│├──┼─────┼──────┼───────────┤│13│100/9/19│五大國際公司│185,000│├──┼─────┼──────┼───────────┤│14│100/9/19│五大國際公司│555,000│├──┼─────┼──────┼───────────┤│15│100/9/22│五大國際公司│185,000│├──┼─────┼──────┼───────────┤│16│100/9/28│五大國際公司│111,000│├──┼─────┼──────┼───────────┤│17│100/9/29│重聚典公司│294,400│├──┼─────┼──────┼───────────┤│18│100/10/13│重聚典公司│736,000│├──┼─────┼──────┼───────────┤│19│100/10/20│五大國際公司│55,200│├──┼─────┼──────┼───────────┤│20│100/10/6│五大國際公司│74,000│├──┼─────┼──────┼───────────┤│21│100/10/6│重聚典公司│184,000│├──┼─────┼──────┼───────────┤│22│100/10/7│重聚典公司│36,800│├──┼─────┼──────┼───────────┤│23│100/10/8│五大國際公司│37,000│├──┼─────┼──────┼───────────┤│24│100/10/8│五大國際公司│18,500│├──┼─────┼──────┼───────────┤│25│100/10/27│五大國際公司│37,000│├──┼─────┼──────┼───────────┤│26│100/10/20│重聚典公司│92,000│├──┼─────┼──────┼───────────┤│27│100/10/27│重聚典公司│73,600│├──┼─────┼──────┼───────────┤│28│100/11/3│重聚典公司│36,800│├──┼─────┼──────┼───────────┤│29│100/11/18│重聚典公司│36,800│├──┼─────┼──────┼───────────┤│30│100/11/24│重聚典公司│36,800│├──┼─────┼──────┼───────────┤│31│100/11/24│五大國際公司│18,400│├──┼─────┼──────┼───────────┤│32│100/12/1│重聚典公司│36,800│├──┼─────┼──────┼───────────┤│33│100/12/8│重聚典公司│36,800│├──┼─────┼──────┼───────────┤│34│100/12/15│重聚典公司│36,800│├──┼─────┼──────┼───────────┤│35│101/1/30│五大國際公司│18,400│├──┼─────┼──────┼───────────┤│36│101/1/30│五大國際公司│36,800│├──┼─────┼──────┼───────────┤│37│101/1/30│五大國際公司│18,400│├──┼─────┼──────┼───────────┤│38│101/1/30│五大國際公司│18,400│├──┼─────┼──────┼───────────┤│39│101/1/30│五大國際公司│18,400│├──┼─────┼──────┼───────────┤│40│100/8/12│重聚典公司│500×70(張)=35,000│├──┼─────┼──────┼───────────┤│41│100/8/12│重聚典公司│5,360│├──┼─────┼──────┼───────────┤│42│100/8/12│重聚典公司│5,360│├──┼─────┼──────┼───────────┤│43│100/8/12│重聚典公司│5,360│├──┴─────┴──────┴───────────┤│總計:8,630,920│└───────────────────────────┘附表三:
24007帳戶支出明細(見459號他字卷第56頁、241號偵緝字卷111、116、118頁)┌──┬───────────┬─────┬──────┐│編號│支出日期(年/月/日)│支出方式│金額(元)││││││├──┼───────────┼─────┼──────┤│1│100/8/1│現金提領│20,000│├──┼───────────┼─────┼──────┤│2│100/9/5│現金提領│20,000│├──┼───────────┼─────┼──────┤│3│100/10/5│現金提領│65,000│├──┴───────────┴─────┴──────┤│總計:105,000│└───────────────────────────┘附表四:
3223帳戶支出明細(見241號偵緝字卷42頁、174至176頁)┌──┬─────┬────┬────┬────────┐│編號│支出日期│支出方式│金額│備註│││(年/月/日)││(元)││├──┼─────┼────┼────┼────────┤│1│100/3/1│現金提領│500,000│存款憑條:偵緝字││││││卷44、45頁│├──┼─────┼────┼────┼────────┤│2│100/5/6│現金提領│30,000│無│├──┼─────┼────┼────┼────────┤│3│100/5/26│現金提領│30,000│無│├──┼─────┼────┼────┼────────┤│4│100/5/26│現金提領│30,000│無│├──┼─────┼────┼────┼────────┤│5│100/5/27│現金提領│20,006│無│├──┼─────┼────┼────┼────────┤│6│100/7/5│現金提領│9,994│存款憑條:偵緝字││││││卷46頁│├──┼─────┼────┼────┼────────┤│7│100/7/15│現金提領│30,000│無│├──┼─────┼────┼────┼────────┤│8│100/8/13│現金提領│20,000│無│├──┴─────┴────┴────┼────────┤│總計:670,000│無│└──────────────────┴────────┘附表五:
自24007帳戶購買人民幣支出明細(241號偵緝字卷第49頁、143頁)┌──┬─────┬────┬────┬────────┐│編號│支出日期│支出方式│金額│備註│││(年/月/日)││(元)││├──┼─────┼────┼────┼────────┤│1│101/5/29│轉帳支出│351,000│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偵緝字卷55││││││、56頁│├──┼─────┼────┼────┼────────┤│2│101/6/7│轉帳支出│282,000│取款、存款憑條:││││││偵緝字卷││││││57、58頁│├──┼─────┼────┼────┼────────┤│3│101/6/15│轉帳支出│95,000│取款、存款憑條、││││││現金支出傳票:偵││││││緝字卷59、60、61││││││頁│├──┼─────┼────┼────┼────────┤│4│101/6/18│轉帳支出│52,800│取款、存款憑條:││││││偵緝字卷││││││62、63頁│├──┴─────┴────┴────┼────────┤│總計:780,800│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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