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良知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乃隆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6+1)×10×34=5,780元】)。
二、另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擔任力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經理人及昕禧實業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董事,請說明之:
㈠上開公司營業情形為何?若已廢止、解散,廢止、解散之時
間為何時?原因為何?清算之情形為何?㈡聲請更生之前5年,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㈢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三、聲請人應陳報打零工之狀況。
四、聲請人雖陳報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2,000元,惟聲請人未說明其收入來源為何,聲請人應說明收入來源,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應陳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除聲請人之父 李崢 、聲請人之母盧 礎枝 外,是否仍有其他受扶養之親屬(如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如配偶或兄弟姐妹)?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陳報每月需支出房屋租金6,000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並陳報房租繳付證明或匯款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說明租賃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該他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八、聲請人應提出膳食費、交通費、生活用品費、國民年金、健保費、水費、電費、電話費、扶養費支出等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
九、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53616號執行命令所示,聲請人於第三人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薪資債權目前正遭法院強制執行,請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自
105年1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各」為多少??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多少?(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