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2)×10×43=12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全部之債權人名單(含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得對聲請人主張債權之人)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106年綜合所得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107年度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房東出具之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路○○○巷○○號2樓」,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六、說明受扶養人 林朝國 、 杜佩芸 均離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
10餘年,何以需要受聲請人扶養。
七、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林朝國、杜佩芸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提出受扶養人林朝國、杜佩芸之105至106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林朝國、杜佩芸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林朝國、杜佩芸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九、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十、提出聲請人之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明台產物(保單號碼:8506GL00383)、安達產物保險(保單號碼:ACEBT0000000)之契約書和並陳報保險契約內容為何,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