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16號債權人 溫秀淵 債務人 陳煥章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就債務人向其借貸部分,請求金額雖為318萬元,惟僅釋明其中300萬元,其餘部分未提出相關釋明請求存在之文件,是逾300萬元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債權人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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