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彭添進
彭勻重 彭元達 被告 李天寶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6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