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吳素鳳 再審被告 張俊傑
張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
9年9月2日本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
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10
9年9月2日判決確定,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確定判決卷宗核對無誤,是再審原告於同年月21日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㈠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之配偶 吳明光 (下稱吳明光)與再審
被告張詩婷(下稱張詩婷)間之簡訊並未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惟附表編號1、3、5、6、7、9之訊息內容(同原確定判決之附表編號1、3、5、6、7、9),其中懷上你吳明光的孩子、我對你不離不棄、幫你生個健康的寶貝等語句,依一般社會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均可認有「女性為男性生育小孩」含意,實已逾越男女交往分際而達侵害配偶權程度,原確定判決就前述簡訊之認定顯與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違。
㈡原確定判決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自吳明光
之證述無從判斷張詩婷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惟觀吳明光於原確定判決之準備程序證稱其與張詩婷結識、互動時間不記得、我忘記了,然原確定判決附表所附簡訊均發送與吳明光所持同一門號之手機,且發送時間自107年3月19日前某日至同年9月15日至少6個月,吳明光置前述客觀事實為罔聞,仍稱與張詩婷結識、互動時間不記得、我忘了,可認吳明光顯為張詩婷開脫;再者,吳明光稱張詩婷曾到家中找伊2次,均經再審原告目睹,吳明光亦有告知張詩婷關於再審原告為其配偶之事,即可證明張詩婷於傳送系爭簡訊期間已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另吳明光稱以打電話方式向張詩婷說簡訊半夜會吵到人家為由要求張詩婷不要再傳送簡訊乙節實屬無稽,因張詩婷傳送系爭簡訊期間已長達6個月,何以吳明光係於6個月後方表示夜晚傳送簡訊會吵到人家而要求停止,可認吳明光特意為張詩婷開脫,使張詩婷主張其非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甚明;況張詩婷傳送多張個人照片至吳明光手機,照片中衣著、姿勢與地點均非相同,吳明光更將張詩婷之照片存檔、下載,足認張詩婷與吳明光之關係匪淺,絕非吳明光所稱單純僅詢問承租房屋事宜之關係;末張詩婷固稱係因吳明光個人癖好,每則簡訊會給張詩婷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其為圖小利方應允發送簡訊,惟吳明光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則證稱「(問:你方才稱被上訴人簡訊都是開玩笑胡說八道是什麼意思?)系爭簡訊都是張詩婷單方傳給我,可能是在胡說八道開玩笑」等語,可見二人就傳送簡訊之目的與原因說法不一,復參以上開簡訊內容、吳明光手機存有張詩婷大量照片等情節,應可認吳明光確實與張詩婷過從甚密,且吳明光係為張詩婷開脫損害賠償而掩飾,是原確定判決自由心證之認定有違經驗與論理法則。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對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1.原確定判決廢棄;2.再審被告應連帶給付再審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無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再審理由,係指針對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原因,無須另經調查辯論,即可判定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斷結果而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然違反者,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取捨證據失當及裁判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依其所認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之判斷,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而言,至事實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容有不當,當事人僅得據為上訴理由,尚難以此指為合於前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原因(最高法院72年度台再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㈠原確定判決第3至6頁已載明:『上訴人(按即再審原告
)主張張詩婷傳送系爭簡訊時,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無非以吳明光於本院109年6月18日準備程序時證稱:
張詩婷找我時,剛好上訴人都有看到,張詩婷問我這是誰,我就說是我老婆等語為據(見本院卷第71頁),然觀諸吳明光本院中所證:「(問:〈與張詩婷〉互動持續時間多久?)不記得。」、「(問:〈提示附表編號4簡訊〉謝謝你這九個多月的包容付出點點滴滴,你們認識時間是否超過九個月?)這都是胡說八道開玩笑,時間我忘記了。」、「(問:你與被上訴人張詩婷除簡訊往來有無與他外出?)沒有,但被上訴人張詩婷有來找過我兩次。」等語,證稱對於其與張詩婷結識時間已不復記憶,亦未能證述2人碰面之確實時間,自無從判斷張詩婷係何時得知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更無從推論張詩婷在得知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後,仍傳送系爭簡訊』、『徵諸系爭簡訊之內容,張詩婷雖曾表示:「不管怎樣,你一個轉身我都會站在原地等你回頭」、「如果時間能重來真的好希望能早點認識你」等語,然上開文句僅可證明張詩婷曾向吳明光表達期待或惆悵之情,亦不足以證明張詩婷於傳送系爭簡訊時已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縱認張詩婷傳送系爭簡訊時知悉吳明光為有配偶之人,然就張詩婷傳送系爭簡訊之原因,張詩婷辯稱係因吳明光個人癖好,每則簡訊會給予張詩婷500元報酬,張詩婷為圖小利而應允發送簡訊,吳明光則證稱:「(問:你方才稱被上訴人簡訊都是開玩笑胡說八道是什麼意思?)系爭簡訊都是張詩婷單方傳給我,可能是在胡說八道開玩笑」、「(問:你與被上訴人張詩婷有無交往?)沒有,我們差了將近50歲,怎麼可能交往。」、「(問:為何被上訴人張詩婷要跟你開這些玩笑?)這要問被上訴人張詩婷。」、「(問:你有沒有與被上訴人張詩婷說不要再傳這些訊息?)有,我有打電話跟他說,他傳這些訊息半夜吵到人家,後來就沒傳了。」等語,是就傳送系爭簡訊之目的,2人陳述雖有不同,然均無從證明2人間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關係,又上訴人所提出照片,均為張詩婷獨照,照片中張詩婷衣著完整、拍攝地點則為公眾場所,亦無法認定張詩婷與吳明光間有不正常之交往關係,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張詩婷與吳明光有何親密或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及舉止,自難以僅憑系爭簡訊或照片認定張詩婷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再審原告之配偶權之事實』。
㈡則原確定判決已詳載其取捨證據而為事實認定之理由,核
無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所適用之法規亦無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之情形。再審原告固主張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惟依再審原告所出具民事再審起訴狀所載內容以觀,再審原告顯係就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揆諸前揭說明,自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尚難憑以認定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故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理由,在法律上顯不得據為對於確定判決聲明不服之理由,不應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訴。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惠閔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表:
┌─┬───────┬──────────────────────┐│編│傳送時間│訊息內容││號│││├─┼───────┼──────────────────────┤│1│107年3月19日│本不想理我│││前某日│那沒關係,我願意等你等你氣消等你想見我了││││等你願意跟我講電話了││││還記得嗎我之前跟你說過的││││不管怎樣你一個轉身││││我都會站在原地等你回頭。││││我立志今年我一定要懷上你吳明光的孩子││││我愛你,我對你不離不棄│├─┼───────┼──────────────────────┤│3│不詳│的,││││但我也希望我們的感情也是越磨越合。││││我知道現在我說什麼你都覺得煩││││又或者你還在氣頭上根本不想理我││││那沒關係,我願意等你等你氣消等你想見我了等你││││願意跟我講電話了││││還記得嗎我之前跟你說過的││││不管怎樣你一個轉身││││我都會站在原地等你回頭。││││我立志今年我一定要懷上你吳明光的孩子││││我愛你,我對你不離不棄│├─┼───────┼──────────────────────┤│5│不詳│但心裡的話我想都是最真實的。││││謝謝你這一路走路││││為我付出為我處理的每件事情││││不管是什麼事,你不求回報的幫助我遇見你真的是││││我這輩子的福分││││世界這麼大能遇見你認識你││││你真的是我的貴人兼老公大人(愛心符號)││││我沒有能力報答你也不能給你什麼││││但我願意懷你的孩子││││所以才會想趕快找房子││││讓身體變好補好身體這樣才能趕快受孕。│├─┼───────┼──────────────────────┤│6│107年6月20日│我知道你還在氣我說的那些││││但如果今天你換做是我答案可能一樣││││我知道你壓力很大一下要面對自己的事情又要擔心││││我這邊││││讓你很累很心煩...││││但我會一直陪著你││││就算你不要我我還會賴著你││││因為我是黏人精││││晚安(睡臉符號)我愛你我的吳先生(愛心符號││││)│├─┼───────┼──────────────────────┤│7│不詳│你真的是我的貴人兼老公大人(愛心符號)││││我沒有能力報答你也不能給你什麼││││但我願意懷你的孩子││││所以才會想趕快找房子││││讓身體變好補好身體這樣才能趕快受孕││││我不是要給你壓力我是想讓你知道我懷了你的孩││││子││││就代表這輩子我跟定你了。││││晚安我的 吳光明 先生(親嘴符號)│├─┼───────┼──────────────────────┤│9│不詳│對不起老公到現在才傳簡訊給你!││││我知道你睡前都會等我的簡訊才肯睡覺(哭臉符號││││)││││其實昨天很不舒服回家之後睡著到現在才有睡││││意準備要去睡覺而已││││我自己知道我身體很差所以才找很多方法││││讓自己身體狀況變佳的狀態││││我只希望自己能趕快好起來││││幫你生個健康的寶貝││││我愛你明天見老公(愛心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