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061號原告 伸國勇 (THANQUOCDUNG)
馮功河 (PHUNGCONGHA)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心印 律師被告 王哲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1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請求,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 馮英黃 被訴對原告伸國勇、馮功河犯強制罪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可憑,揆諸上揭說明,原告2人對被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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