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86號抗告人 葉張華 相對人 郭紫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所為上訴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5條、第490條第1項、第49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尚有未洽;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陳述意見,而有異議,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