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黃芳琴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被告高雄市旗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茂盛 訴訟代理人 石志峯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