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 孟庭羽 原告 廖美鳳 原告 蔡佩怡 原告 周欣怡 原告 施仁華 原告與被告 李忠安 、 劉淑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0,303元【計算式:216,000元+137,000元+299,400元+442,903元+85,000元=1,180,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1,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