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甲○○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384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經法院調解不成立,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