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朝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明子 (即 林朝益 繼承人)
林明華 (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文 (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龍 (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永富 (即林朝益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朝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迄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