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鍾嘉村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鍾嘉村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李慧盈 律師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訴訟代理人 簡莓蓉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