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請人 袁世傑 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由賢 上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訴訟費用,後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選任 林國明 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後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191號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0元。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查:本件聲請再審之聲請費為1,000元,第三審律師籌金經核定為20,000元,是本件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
┌─────────┬────────┬──────┐│項目│金額│備註│├─────────┼────────┼──────┤│聲請再審費用│1,000元│經訴訟救助│├─────────┼────────┼──────┤│第三審律師酬金│20,000元│經訴訟救助│├─────────┼────────┼──────┤│合計│21,000元││├─────────┴────────┴──────┤│故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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