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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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522號上訴人 陳薇 如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1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49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薇如因犯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判決前開認與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
1款所列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件上訴人對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已如前述,則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徐昌錦法官蔡國在法官張智雄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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