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30號債權人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雅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丘運華 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丘運華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僅具狀陳報未能提供債務人之完整資料,致無從查調其第一類建物謄本及戶籍謄本。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債權人迄未補正,致本件當事人不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