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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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陽佳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陽佳瑞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9,12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88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60,48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品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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