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0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光盛 (原名 吳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附件:
緣債務人吳光盛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8年12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5,68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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