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8號抗告人即原告 曾秉瑜
羅錫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王素霞 、 莊麗珠 、 林麗娟 ..等十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