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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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侵入住宅罪│毀壞安全設備│攜帶凶器毀壞│普通竊盜罪││││竊盜罪│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民國97年7月│民國97年11月│民國97年8月│││27日│27日│21日│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臺灣臺北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2│年度偵字第45│││20373號│20373號│847號│4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98年度桃簡字││實││第3227號│第3227號│3725號│第1059號││審│││││││├──┼──────┼──────┼──────┼──────┤││判決│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4日│98年1月9日│98年8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98年度桃簡字││判││第3227號│第3227號│3725號│第1059號││決│││││││├──┼──────┼──────┼──────┼──────┤││確定│97年12月24日│97年12月24日│98年2月2日│98年9月10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三,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