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5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許海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