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54號聲請人 蘇信治 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陳金柳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實行拍賣抵押物須抵押權人始可依法行之,否則其聲請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96建號建物,惟查上開不動產未曾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7月17日高市地鹽登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並無抵押權存在,故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