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291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郭書妤

被告 董鴻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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