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27號異議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彥汝 間返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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