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請人春陞營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啟森 相對人鐙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