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吳色玉 被告 黃秀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黃秀延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4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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